為切實強化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太原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太原市煙花爆竹燃放管控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小店區、迎澤區、杏花嶺區、尖草坪區、萬柏林區以及晉源區的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具體范圍詳見附圖)
古交市、清徐縣、陽曲縣和婁煩縣行政區域內,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范圍與時間,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通告。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需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在允許燃放的時間段內,僅允許燃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C、D級);嚴禁燃放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A、B級)以及非法生產、改裝的煙花爆竹。
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產品說明進行規范燃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內燃放,或向樓外拋擲、懸掛燃放;禁止在燃放時向人群、車輛、窨井等目標投射、拋擲;禁止采用其他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未經公安機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燃放煙花爆竹后,燃放者應及時清理燃放廢棄物,并確保安全處置。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范區管委會承擔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市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切實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以及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若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市民積極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以及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為 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為 3 年。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